河北省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专项资金,
对通过培育入库、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后补助资金,
每家企业10万元以上。
首次认定奖励:20万;重新认定奖励:10万。
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对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
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性补助,
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5万元奖励性补助,
整体迁入我市且完成变更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性补助,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
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并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研发资金补助,各县(市、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廊坊市级奖补50%政策奖励)。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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