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年度首次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包含重新认定企业以及已获得过高新认定补贴的企业)。
对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
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和区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我区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当年区域综合贡献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获得证书,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由区外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30万元支持。在我区首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在科技部有备案,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奖励。
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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