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类。
网上申报: http://168.160.193.113:8080/onlinereport/login.jsp
设定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4.《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三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
服务对象:相关企业。
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办理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中介机构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人员情况说明须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6.经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2014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8.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和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其中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应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管理水平和成长性测算说明。
9.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使用A4纸,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办理机构: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点: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551-62999803。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不含报国家备案待批复时间)。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不包含特殊程序时间)。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企业参加专家评审会资格。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依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企业没有通过评审反馈所在市科技局)。
3.决定阶段责任:公示名单会审;受理来信来函举报或投诉;信息公开;报国家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做出不公正决定,致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失去参评资格的;
2.在组织专家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在认定过程中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对来信来函反映或投诉公示企业相关问题压件不办的行为的;
5.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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