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7号)规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应如何享受优惠的问题。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在一个如下过渡期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转移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39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根据过渡期的适用税率选择,半税将适用至期满,或适用的15%税率可以选择高科技企业,但不能享受15%的税率减半。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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