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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9-05-10来源于:编辑:点击次数:651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政策依据获得高企认定通过后,企业到底能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呢?请看以下小编为您进行的政策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税〔2015〕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财税〔2017〕34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116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5〕116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1〕100号:.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技术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6﹞52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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